徐律师代理的原告:某市桥某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市桥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位置分别为:位于常熟市某的车问、办公室、食堂;门面房二间(东起3-4)及商住综合楼东面二楼、三楼各六间及现有附属房屋】。2、依法判令被告将租赁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12089.04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及支付自2023年11月1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按955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及判决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先付后用,为方便计算,以112089.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目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同时陈述案涉门面房因被告转租给第三人、原告已于2023年12月1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原告已接收门面房、放弃门面房合同项下自2023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故自2023年11月11日实际腾房之日按79000元/年的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祝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期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门面房二间(东起3-4)项下的合同标的物已于2023年12月1日由原告收回,该份合同双方已实际解除,被告无需腾空返还,仅需支付未付租金。车间、办公室、食堂项下合同租期截至2021年5月30日,商住综合楼东面二楼三楼各六间及现有附属房屋项下合同租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租赁期满后双方应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告可通过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但应给子合理期限,被告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酌定案涉租赁关系于本案庭审之日即2024年1月16日解除,被告应将租赁标的物腾空并返还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11月10日的租金112089.04元及自2023年11月1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按790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并支付以112089.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原告某市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租货关系(租赁标的物为车问、办公室、食堂和商住综合楼东面二楼、三楼各六间及现有附属房屋)于2024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
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市桥某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1月10日的租金112089.04元及支付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每年7900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并支付以112089.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