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与广某甲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促成广某甲公司与某甲医院签订供货协议
广某甲公司确认收到某甲医院全部货款,但未支付居间费
原告已开具发票并发送给广某甲公司,但广某甲公司未支付款项
深某甲公司和深某乙公司为广某甲公司的股东,原告主张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广某甲公司和深某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覃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76000元及利息
案件分析:
姚厅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原告覃某某成功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居间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广某甲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同时,由于深某甲公司作为广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深某甲公司对广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深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深某乙公司已履行了对广某甲公司的出资义务,且在原告主张的居间服务期间并非广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
姚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证据提交和法庭陈述,姚厅律师帮助原告确立了其居间服务的履行和应得报酬,同时合理地界定了被告公司的责任范围。此案件再次证明了姚厅律师在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胜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