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起,被告人张某伙同肖某租用场地开设麻将馆,发展他人打麻将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其他被告人管账、销售抽水卡、开门等。被告人彭某是参赌人员,同时负责帮忙拉客,并抽水返利。彭某的家人找到本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希望争取取保候审以及判处缓刑。
【案件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彭某,根据其供述的事实情况,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且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彭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告人彭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彭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主动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四)被告人彭某系家里的唯一扶养人,需要独自抚养年幼的儿子;(五)被告人彭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诉讼阶段,辩护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