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系被申请人陈某的女儿。2017年,被申请人陈某出现记忆力减退状况,2018年8月,经某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中期,目前已不认识家人,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陈某的监护人。
沈某系陈某的配偶,其对对陈某某申请陈某为无民事行为人无异议;但是其认为是陈某的妻子,双方感情很好,要求指定其为陈某的监护人;
之后通过摇号摇号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司法鉴定结果为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某、沈某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
分析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它近亲属等担任。沈某系陈某配偶、陈某某系陈某女儿,两人均有资格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就目前情况而言,陈某生活不能自理,现虽入住养老机构,有护工照料,但也需亲人陪护、照顾。陈某入住杭州养老机构,沈某作为陈某配偶,可到养老中心看望、照料陈某。女儿陈某某在杭州工作、生活,方便探望、陪护及办理陈某诸多养老事宜。故从最有利于维护陈某利益的原则出发,为保护陈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鉴于沈某、陈某某系被申请人陈某配偶、子女,均自愿承担被申请人陈某的监护职责,故确定沈某、陈某某共同担任被申请人陈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