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法院会认定共同监护吗?

作者:时间:2024-06-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某系被申请人陈某的女儿。2017年,被申请人陈某出现记忆力减退状况,2018年8月,经某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中期,目前已不认识家人,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陈某的监护人。

    沈某系陈某的配偶,其对对陈某某申请陈某为无民事行为人无异议;但是其认为是陈某的妻子,双方感情很好,要求指定其为陈某的监护人;

    之后通过摇号摇号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司法鉴定结果为陈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某、沈某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

    分析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它近亲属等担任。沈某系陈某配偶、陈某某系陈某女儿,两人均有资格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就目前情况而言,陈某生活不能自理,现虽入住养老机构,有护工照料,但也需亲人陪护、照顾。陈某入住杭州养老机构,沈某作为陈某配偶,可到养老中心看望、照料陈某。女儿陈某某在杭州工作、生活,方便探望、陪护及办理陈某诸多养老事宜。故从最有利于维护陈某利益的原则出发,为保护陈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鉴于沈某、陈某某系被申请人陈某配偶、子女,均自愿承担被申请人陈某的监护职责,故确定沈某、陈某某共同担任被申请人陈某的监护人。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26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