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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作者:时间:2024-06-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因某建设单位被陕西省某法院已受理破产清算,并制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发布公告告知该建设单位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某施工单位提交申报债权材料称,该建设单位尚欠工程款本金5689453.57元及利息,共计600多万元未支付,经破产管理人审核后,该施工单位对审核的利息部分及部分设计费认定结果不满,故诉至破产受理法院。施工单位认定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这样逾期利息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计算,而且认为设计费存在少算问题,这时建设单位破产管理人(被告)找到了刘律师,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分析材料,以及查阅法律规定以及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充分准备,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刘律师代理被告免遭几十万元损失。    

  二、刘律师法律分析:       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原告在“起诉状”中论述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案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均进行了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原告《起诉状》论述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应按照建工司法解释计算逾期利息,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参照买卖合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审计报告中,工程量总价已包含设计费,原告在起诉中又申请11万元设计费,因开庭未提供合理证据说明该11万元与工程量总价中设计费未重复计算,故原告的该项强求当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总结:        该案件最终取得胜利离不开法律证据的搜集与编排,庭前全面搜集证据,逐个分析那些对己方有利,那些不利,使之成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就能首先从证据上取得优势。而且不管庭前、庭后积极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的全貌,因此,最终赢得了案件判决结果的胜利,也赢得了委托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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