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涉及合同主体资格、代理权、合同责任等关键法律问题。代理人王鹏举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辩护,赢得了上诉审的胜诉。
案件背景:
原告作为工程承包商,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完成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违约金,但被告拒绝支付,认为合同中的印章明确标注“不用于经济合同”,且被告未实际参与合同签订过程。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
案件争议:
合同中印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被告是否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工程款项的支付责任归属。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中印章有“不用于经济合同”的标注,但被告通过其对公账户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应视为对合同的认可,故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退还保证金。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印章虽为被告项目部章,但明确标注“不用于经济合同”,签字人非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被告与案外人徐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显示,案涉工程已全权交由徐施工,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及收到的部分款项,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为合同当事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
本案的成功在于明确了合同责任与代理权的法律界限,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