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胜诉!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办公司依约履行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时间:2024-03-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8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甲方)与D公司(乙方)于2017年8月6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就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流承运商从中国(含香港)使用空加派、海加派、国际快递物流产品运输至全球亚马逊的FBA仓的商品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保人并办理综合保险服务一切事宜。乙方根据跨境出口FBA头程运输物流的通用规则,在遵循甲方与保险公司规则前提下,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投保人并办理综合保险服务的一切事宜。乙方收到甲方统一为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和字段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理赔申请资料是否合格,并协助保险公司在此外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理赔条件的赔付款打入指定帐户。后双方分别于2020年9月5日、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保险路向”修正为“货物通过A公司或A公司委托的承运商从中国(含香港)运输至全球亚马逊的FBA仓及指定的递四方、万邑通、谷仓海外商业仓库”。“丢失责任定义”修正为“自货物离开A公司仓库开始运输至26个工作日(空加派、商业速递运输模式)、45个工作日(海加派运输模式)后货物还未到达指定的FBA仓库或递四方、万邑通、谷仓海外仓库且物流信息无更新或承运商证明货物丢失,则视为丢失;或在转运过程中出现包裹丢失,承运单能体现包裹单箱数的差值,亦视为丢失。如遇长假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如中国春节、十一等,包括国外的长假)”。“保险标的”中“使用亚马逊FBA服务的卖家委托D公司进行头程运输至全球亚马逊FBA仓的货物”修正为“使用亚马逊FBA服务的卖家委托D公司进行头程运输至全球亚马逊FBA仓和指定的递四方、万邑通、谷仓海外商业仓库的货物”。“保险价值”修正为“采购货值(或申报金额)+运费(采购货值由寄件方根据实际货值进行估价,如保险公司对该价值有异议,则可要求寄件方提供可证明商品价值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如寄件方没有可证明商品价值的合同及发票,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其认可的可证明商品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寄件方无法提供采购货值,可使用海关申报的申报金额,如保险公司对该金额有异议,则可要求寄件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另约定货物价值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销售合同、出库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货主盖章的货值声明、购物平台真实交易截屏等材料均可,其中发票和销售合同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等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D公司就案涉预约保单为ZX20125105、ZX21018753、ZX21075257、LCL21032443、LCL21038915、LCL21058276、LCL21025161、LCL21021325、LCL21037884、LCL21024128的十单空运、海运货物为A公司向B公司进行了投保。其中,针对预约保单为ZX20125105、ZX21018753、LCL21032443、LCL21038915、LCL21058276的货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认为保单责任无法确认、对损失金额无法认可,保险公估报告“查勘详情”还对上述货物的物流信息进行了记录,显示上述货物存在未全部签收、未上架或无物流信息等情况;针对预约保单为ZX21075257的货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认为货物报称水湿受损属于承保范围,予以认可。合理的损失金额评估为3600元人民币,扣除10%免赔额后,建议理赔金额为3240元人民币。此外,A公司为预约保单LCL21025161、LCL21021325、LCL21037884、LCL21024128项下货物支付共同海损保证金14461.16美元。

另查明,D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华甫达邮包一切险(FBA)保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保险合作协议》)约定的丢失责任定义为“自货物离开A公司仓库开始运输至26个工作日(空加派、商业速递运输模式)、45个工作日(海加派运输模式)后货物还未到达指定的FBA仓库且物流信息无更新或承运商证明货物丢失,则视为丢失;或在转运过程中出现包裹丢失,承运单能体现包裹单箱数的差值,亦视为丢失。如遇长假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A公司就案涉货物申请理赔后,D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与被告B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理赔事宜。D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注销。

再查明,A公司分别向E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J公司预约保单ZX20125105ZX21018753ZX21075257LCL21032443LCL21038915LCL21058276的货物作出赔偿确认函,确认赔偿金额分别为114255.26元、9515.34元、30098元、339526.32元、84365.28元、17573.76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预约保单项下的货物丢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保险赔偿金额。对此,针对预约保单为ZX20125105、ZX21018753、LCL21032443、LCL21038915、LCL21058276项下货物,被告B公司的拒赔意见为原告未提交签收单、承运单等有效材料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但根据《保险合作协议》规定的“丢失责任定义”,货物在离开仓库后规定时间内未到达指定仓库且物流信息无更新或承运商证明货物丢失则视为丢失,并未要求以签收单、承运单作为理赔依据。且从保险公估报告可以看出,上述货物符合离开仓库后规定时间内未到达指定仓库且物流信息无更新的情形,故该项拒赔理由难以成立。其中,针对预约保单为LCL21058276项下货物,被告B公司另一拒赔意见为货物非运输至亚马逊FBA仓,为谷仓海外仓,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与D公司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将运输仓库的范围从运输至“全球亚马逊FBA仓”扩大至“全球亚马逊FBA仓和指定的递四方、万邑通、谷仓海外商业仓库”,可见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有理由相信其运输至谷仓海外商业仓库的货物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现B公司并未提交最终确认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对运输仓库范围仅限全球亚马逊FBA仓系明知,故原告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但针对预约保单为ZX21075257项下货物,该笔货物系运输至冷箭海外仓,不在约定的运输仓库范围内,B公司拒赔存在合理依据。关于保险赔偿金额,因财产保险实行损失补偿原则,现原告未举证证明损失货物的实际价值,故本院认定以赔偿确认函确定的金额确定本案的保险金额。原告主张保险金应计算利息,因双方对被告B公司的保险责任存在争议,B公司不存在拖延支付的主观恶意,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因预约保单LCL21025161、LCL21021325、LCL21037884、LCL21024128项下货物支付的共同海损保证金,并非因货物丢失产生的损失,不属于案涉保险标的。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C公司、许某承担连带责任,《合作框架协议》仅约定D公司为原告代为办理投保以及保险理赔相关事宜,现被告B公司认可已承保案涉预约保单项下货物,且D公司也履行了代为申请理赔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8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