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是关于原告苏州工业园区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加刚律师(以下简称苏州A公司)与被告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的招标保证金返还纠纷。B公司因“净溪区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智慧中心项目”采购需求,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原告苏州A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支付了18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招标过程(包括初次招标和后续的竞争性谈判)均未成功,原告要求B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然而,B公司声称原告在此次投标中有与他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拒绝返还保证金。
判决结果:
某市净溪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万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
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A公司和B公司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判决。
办案启示: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依法依规进行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按时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