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李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管理公司未再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在管理公司一直工作到2020年8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管理公司支付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日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裁决管理公司向李某支付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日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507.82元。
律师分析: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本质上属于重新用工,劳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而劳动者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