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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3-11-2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0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许某与陈某均称,二人系雇佣关系。陈某向许某借款,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许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陈某出借转款共11笔,共计264500元,资金来源包含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微信零钱,银行贷款,支付宝花呗。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陈某陆续向许某还款共21笔,共计118935.5元。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许某分多笔向陈某出借款项,其与陈某之间成立多份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本院认为,许某以自有资金向陈某出借款项而成立的借款合同有效,以银行贷款、支付宝花呗方式获取资金向陈某出借款项而成立的借款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陈某应就有效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进行偿还;而就两份无效借款合同,应向许某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损失。许某和陈某未就上述借款约定还款时间,陈某应当在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依据上述表1、表2,结合陈某第1笔还款的时间,可将该4000元还款视为其对第1笔至第4笔借款的偿还,并将2021年1月15日酌情确定为第1笔至第4笔借款中剩余未还本金的利息起算时间;结合许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将陈某第2笔至第21笔还款视为对第5笔借款的偿还。

判决结果: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5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某92364.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6746.66元及嗣后利息损失(以84364.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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