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22年10月31日,被告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原告曾某借给被告孙某某30000元整,并约定3日内归还。但经过原告曾某多次向被告孙某某催要,被告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归还。原告曾某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孙某某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
案件分析:该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孙某某无力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利率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