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30号
申请人:中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经典商务中XX1、2、3、4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申请人中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的银行存款XXX.9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XX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中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的银行存款XXX.9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