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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某某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长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1-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55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30号

申请人:中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经典商务中XX1、2、3、4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申请人中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的银行存款XXX.9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XX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中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的银行存款XXX.9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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