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鹰,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
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6号2栋2门602房,身份证430111xx63767。
被申请人湖南省普消消防设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877号嘉华智谷产业园项目Q1、A2、 A3栋1509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英
委托代理人左婉,湖南大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工资、经济补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关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组成仲裁庭并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结。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依法、自愿、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湖南省普消消防设备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鹰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户名:刘鹰;账号:6227 0029 2022 00108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赤岗冲支行),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在被申请人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湖南省普消消防设备咨询有限公司有关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上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仲裁请求,自此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双方不得就此再以任何理由向任何政府机关及司法部门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