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师,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特,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桥,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西安某照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52840元、违约金338106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
二、若被告逾期付款,应另行向原告支付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计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