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纠纷

作者:时间:2024-03-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1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漪,女,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特,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律师,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王某漪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漪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钰由被告刘某自行抚养,原告王某漪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原告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偿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1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