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 26 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783 元;二、被告深圳市XXX珠宝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律师费 4328 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5元,由被告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 5元,由本院凭单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XX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