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抚养权。确立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
学习出发,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着重保护子女的利益。双方的女儿曾XX、儿子曾XX一直跟随爷等、奶奶在湖南老家生活,在父母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不宜轻易改变其已习惯的生活状态,故双方的女儿曾XX、儿子曾XX由被告抚养。另,根据原告目前的实际经济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应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止。
关于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庭审中,原告同意在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探望孩子,故本院酌定原告在不影响小孩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应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XX与被告曾XX离婚;
二、原告郑XX与被告曾XX的女儿曾XX、儿子曾XX由被告曾XX抚养;原告郑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月向被告曾XX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止;
三、在不影响女儿曾XX、儿子曾XX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郑XX可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曾XX应予以协助;
四、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