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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