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许XX接交警电话后即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许XX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考量,被告人许XX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XX适用缓刑。望被告人许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遵守监管各项规定。被告人许XX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宜,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