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我方介入案件后,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黎某成功被取保。随后,该案件移送至法院起诉。在庭审中,我方结合黎某认罪认罚以及对黎某有利的情节竭力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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