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A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租给被告用于仓储。
· 租赁期限为3年,免租期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月租金为x万元,租金按月支付。
·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 被告自2022年7月起开始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
· 2023年3月31日,被告声明自愿放弃租赁场地,但截至2023年5月5日,被告仍未清空场地内物品,且未付清租金。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场地占用费xx万元及逾期违约金xx元。
· 请求支付场地占用费xx万元(从2023年x月x日至x月xx日)。
· 请求支付保全费xx元。
·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被告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 判决被告A先生和广东xx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支付2022年x月占有使用费xx元。
· 判决被告A先生支付2022年xx月至2023年x月xx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xx元,以及2023年x月x日至x月xx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xx元。
· 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及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
·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但不支持违约金和担保费的请求。
·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分担。
邓青青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占有使用费的支付,尽管未能获得违约金和担保费的支持,但整体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件展示了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占用方仍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