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与被告A某某和广州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青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被告A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商定,原告向被告A某某支付xxxx元购买10箱xxxx酒,但被告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发货。20xx年x月至x月期间,原告又向被告A某某采购10箱xxxx酒,并将xxxx元货款支付至被告B公司,但两被告仅交付了4箱xxxx酒,剩余货物至今未交付。
原告要求两被告:
1. 返还货款xxxx元及利息。
2.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被告A某某与原告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
·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 刘康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代表原告支付款项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 被告A某某和B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货款xxxx元。
· 从20xx年xx月xx日起以xxxx元为本金,从20xx年x月xx日起以xxxx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受理费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邓青青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确保了原告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邓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案展示了邓青青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水平和高效能力,为原告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