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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美与华*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1-01-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XX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能见度良好,黑色电线横卧人行道(并未悬空)进入两旁花坛,但未见水渍,地面干燥洁净,照片未见警示标志与隔挡牌、电线附近有一较大凹坑。早上八点为出行高峰期,电线横卧客观上给出行造成不便。而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路面除横卧电线外未有其他不便行走的因素,原告未尽到行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被告华润XX管理的凤凰城XX路面凹坑、砖块松动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因素。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原告戴XX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XX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华润XX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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