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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05-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23日23时许,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西陵寺镇金陵XX村民李XX在西华县东夏镇北XX承包的袁某1的建筑工地正在施工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建筑物坍塌致使施工人员王XX被埋,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工人员李某等人受伤住院。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3、重大责任事故罪时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具有赔偿的意愿。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李XX与西华县东夏镇北XX袁某1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XX负责为袁某1承建钢结构厂房。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XX即组织工人施工。2017年4月23日23时许,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人李XX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建筑物坍塌致使施工人员王XX被埋,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工人员李某等人受伤住院。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李XX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X、张X1、杨X2、石X、张X2、杜X、李某,证人袁某1、袁某2、袁某3、杨X1、展某、于X、王X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平面图,调解协议、谅解书,发破案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请示、批复,声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作为工程承包方和实际施工责任人,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后,既未向公安机关明确说明自己是嫌疑人,也未向公安机关告知其所在的地点,其行为构不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家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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