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加盟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货款以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4-03-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1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经营某品牌男女鞋及其他相关业务,被告胡某成为原告的加盟商,与被告刘某共同在多个商场自主经营此品牌男女鞋。双方合作的具体模式为原告以统一供货价向被告提供鞋品,两被告以公司指导零售价售出,其中的差额即为两被告的利润。为了降低被告方的经营投入、支持被告方的发展,原告在合作期间为两被告垫付了货柜款、快递费、商场租赁保证金、广告费及其他被告经营所需费用。后原告与被告胡某对账确认两被告在原告处的欠款金额为4844522.45元。后因被告方经营不善双方决定终止合作并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其他垫付费用4734135 元。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及其他费用合计4734135元及利息(以473413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A公司提交的《品牌加盟合同》一份、《对账单》一份、《还款协议》一份(包含还款协议附件一份)及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胡某欠A公司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4734135 元的事实成立,A公司与胡某在还款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所以,现A公司主张胡某偿还其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 4734135 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胡某至今未偿还A公司欠款,给A公司造成利息损失,A公司的利息主张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A公司要求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系胡某与刘某夫妻共同经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所以,A公司的以上主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 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偿还原告A公司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473413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734135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44800 元,由被告胡某负担;申请费 5000 元, 由被告胡某负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