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高某和吴某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收养了一个女儿。因吴某疑心病重,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现吴某不让高某回家,对高某态度冷漠,高某只能住女儿家。高某2014年11月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但判决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确认吴某名下的房产有高某的份额。
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多年,吴某在前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并未尽力补救夫妻感情,对高某回家居住的合理要求仍予拒绝,足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高某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能仁里***室系双方婚后购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要求确认其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也应予以支持,依法确认双方各占50%份额。
因此判决双方离婚,且享有名下房屋的5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