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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作者:时间:2022-10-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3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XX,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江苏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9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XX。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XXXXX服务部,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XX西安路48号1幢1-1-276号。

经营者:刘XX,男,199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X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戈XX,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淮安经济技术开XXXXX服务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被告刘XX、X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4,580元、误工费14,635元(58,541元/12*3)、护理费1500元(100元/天*15天)、营养费450元(30元/天*15天)、伙食补助费750元(50元/天*15天),合计31,9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受被告雇佣,至淮安市清河新区丰XX,为被告指定的业主家贴墙布,当晚22点左右,原告在工作中从梯子上摔下,被告将原告送至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被转至第一人民医院,6月18日办理入院手续,7月3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原告治疗期间花去治疗费34,580元,被告已承担20,000元,因就相关赔偿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XX、XXX辩称,原告陈述被告雇佣原告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因为原告是长期在淮安锦绣装饰城接贴墙纸、墙布等活,接活的对象不固定,被告刘XX是XXX的实际经营者,是通过对面商铺老板介绍认识原告,XXX与原告一共合作过两次,时间间隔五个多月。原告做工的工具都是原告自带,XXX和原告按照8元每平方米计算费用,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原告与XXX之间为承揽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专业提供贴墙纸、施工劳务的人员,被告刘XX是被告XXX的经营者,XXX的业务范围包括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玻璃、雕花零售等业务。因业务需要,客户在XXX购买墙布后,被告刘XX找原告到客户家中贴墙布,并由被告刘XX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与被告XXX共合作过两次。2020年1月13日,被告刘XX向原告转账支付贴墙布费用150元。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告刘XX安排原告到本市清河新区丰XX业主家贴墙布,原告施工的过程中,被告刘XX在施工现场。当晚10点左右,原告在贴墙布的时候,从一米多高的梯子上摔下。原告受伤后先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于2020年6月18日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3日出院,入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避免负重,加强营养,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2,597.11元,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原告花费检查及医疗费1983.64元。在原告催促刘XX交纳医疗费后,被告刘XX于2020年6月22日向原告转账20,000元。原告工作期间,自带梯子等施工工具,胶水和墙布由被告提供。

另查明,2019年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54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2020年6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施工,被告刘XX让加班赶工,被告刘XX在现场全程指导,墙布怎么贴,贴哪里,都是按被告刘XX要求,原告连续施工时间长,从一米二左右高的木梯子上摔下来了,摔到左股骨,原告未做防护措施,不需要做防护措施。XXX陈述因为货物到的晚,原告也说做完再回家,所以原告晚上仍在工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共花费医疗费34,580元,还会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评定,两被告陈述如果被告已支付的费用超过应负担的费用,超过的费用,留作后续费用的垫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问题,本案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存在争议。承揽与雇佣的主要区别在于:一、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二、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三、雇佣关系是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反之则为承揽关系。四、雇佣关系系雇主提供劳动工具及技术指导,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提供劳动工具及技术指导,承揽人具备完成工作的劳动工具及丰富的专业技术。本案中,原告仅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墙布粘贴即可,原告提供劳务所需的劳动工具、设备均由其自行解决,双方之间的合作是临时的;从报酬计付方式上看,被告并非定期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工资,而是要在原告完成工作成果后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报酬;从工作目的来看,相较于原告付出的劳务,被告更注重的是安装成果。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明显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故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关于原告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被告XXX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XXX向客户销售墙纸并提供贴墙纸服务,原告的工作系XXX销售服务的延续,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XXX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XXX将贴墙布工作交给原告,没有明确提出安全防护的要求,对工作环境注意事项、工作要求等未作明确指示,另原告从事的贴墙布工作需要在一米多高的梯子上施工,本身不适宜在夜间工作,被告XXX作为定作人要求原告在晚上十点左右贴墙布,被告在指示上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从事贴墙布行业的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自己在夜间工作存在安全隐患,在工作过程中又不充分注意人身安全,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注意义务,导致其从梯子上摔下致伤,原告对其受伤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XXX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X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陈述共产生医疗费34,580元,有票据为证,被告刘XX已支付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本案中,原告住院15天,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原告虽未提供其收入证明,但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原告主张按照2019年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8,541元(58,541元/12月)计算三个月即14,635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结合医院护工报酬标准及原告的伤情,对原告主张的100元/天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15天,原告主张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45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住院天数,原告的该项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51,915元,由被告X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XXX应赔偿原告15,574.5元,因被告XXX的经营者刘XX已支付原告20,000元,鉴于原告的伤情仍需要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对被告XXX已已支付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被告XXX已明确表示留作原告后续费用的垫付,对XXX的该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可待后续费用产生后再行结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XXXXX服务部赔偿原告原告李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574.5元(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XXXXX服务部已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XXXXX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原告上诉账号:62×××21;被告上诉账号62×××13)。


落款


审判员蔡红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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