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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XX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2-05-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0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639号

申请人长沙市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XX公司(委派代表:李XX)。

委托代理人颜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X,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X。

被申请人刘X,男。

被申请人黄X,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增股及转股协议纠纷一案[案号:DS201XXXX0075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将财产保全申请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0XXXX0205.0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XX公司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470XXXX0205.06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刘X、黄X名下价值470XXXX0205.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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