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X,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XX2栋2003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被告:金XX,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江X诉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810.25元并支付利息53,725.26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XX辩称:愿与原告江X协商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岳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3年3月1日被告金XX尚欠原告江X借款本金197,810.25元、利息53,725.26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律师费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56,535.51元;
二、被告金XX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包括本金41,274.74元、利息53,725.26元、律师费5,000元),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本金156,535.51元,以上款项共计256,535.51元支付至原告江X指定账户;
三、如被告金XX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有任意一期逾期,则原告江X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金XX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江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