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XX,身份证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湖南XX实习律师。原告长沙市XX公司诉被告李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业条款;2、被告支付原告10 万元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491,598元(包含被告死守客户学费52,198元、客户资源流失费428,400元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协商一致确认并同意:
1、被告李XX作为原告长沙市XX公司股东已经全部实缴股本金;
2、被告李奧冉于2023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长沙市XX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
2/33、被告李XX以1元的价格将所持有4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
长沙市XX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王XX,原告长沙市XX公司配合被告李XX在2023年2月28日前办理股权变更事宜;
4、被告李XX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劳动合同履行、被告和原告长沙市XX公司及另一股东王XX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股东协议、劳动合同、股份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且各方不得就前述股权争议另行起诉,
二、原告长沙市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XX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