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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3-11-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刘XX,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友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南XX实习律师。申请人:陈XX,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XX。

本院于2023年8月7日受理申请人刘XX、陈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XX、陈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8月1日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 2023年7月26日,陈XX尚欠刘XX借款本金 100000元。该款项由陈XX支付给刘XX:于2023年9月25日前支付本金20000元,于2023年11月25日前支付剩余本金 80 000元;

二、如陈XX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刘X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陈XX支付利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付款项按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XX

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肖倩书记员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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