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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通过验收后,不能再主张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时间:2024-06-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6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某广告公司为某建设公司加工制作广告牌。该广告公司制作完成后向该建设公司交付,并通过了验收。后该建设公司以制作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律师观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 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通过验收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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