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田X向张XX多次借款共计18万余元,后其无力还款。张XX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偶杨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杨XX辩称,其未向张XX借款,对于该借款其并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XX虽未与田X共同向张XX借款,但其向张XX表示愿意偿还该借款,并以扫码支付的方式向张XX转款500元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杨XX系以还款行为表示对上述债务的追认,故其应当与田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