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之子田某,一名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儿童,于2024年3月3日入住M医院进行康复治疗。3月19日,其在医院走失,后在A公司承建的工地内被发现溺水身亡。原告认为医院和建筑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子田某走失并溺水身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A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88264元、丧葬费906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 M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4132元、丧葬费4533.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A公司负担3805元、M医院负担1903元、原告负担842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作为田某的法定监护人,对田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自愿承担70%的责任。被告A公司因工地管理不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M医院因未对特殊患者进行区别对待和特殊监管告知,管理上存在不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和机构的安全责任。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和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监护人而言,也应提高监护意识,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此外,本案也展示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律师的专业服务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