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黄某为A公司装修办事处的两套住宅,合同总价款为171780元。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进度过半并经验收合格后,A公司应支付装修款85390元,但A公司仅支付了25000元,剩余装修款60390元未付。黄某多次催告A公司付款未果后,被迫停工。黄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剩余装修款。
判决结果:
1.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A公司支付黄某装修款60390元。
2. 二审法院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A公司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黄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进度过半的施工任务,并经A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装修款。然而,A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黄某已完成工程进度过半并经验收合格,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并支付剩余装修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黄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装修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黄某多次催告A公司付款未果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 证据的重要性:黄某提交了由A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工程进度过半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关键证据。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