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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向瑞安箱包公司追讨货款纠纷

作者:时间:2024-05-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0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箱包公司(以下简称箱包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纸箱等包装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被告箱包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全部货款,经双方结算,截至2022426日,箱包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8662元。之后,虽然箱包公司陆续还款,但仍有36662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曹某某因此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箱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桦及原股东高某勇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箱包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货款3666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32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2被告高某桦作为箱包公司的唯一股东,需对箱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高某勇作为箱包公司的原股东,在未能证明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须在其应当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对箱包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办案过程

本案于2023220日由原告曹某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由于案情复杂,法院于20234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碟碟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箱包公司、高某桦高某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货款支付、股东责任及出资义务等法律问题。瑞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依法查明事实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特别是对于股东责任的认定,法院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以及原股东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司法律制度的严格适用。此外,本案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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