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生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通过法院诉讼成功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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