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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7-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银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姣,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女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850.77元、逾期利息0元、罚息89.83元、复利0.54元,合计30941.14(以上款项暂计算至2023731日,从20238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贷款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合同名称:编号为811292076518《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2.合同签订时间:20211029日。3.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6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每月1日按月等额本息。4.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为年利率0%、罚息计算标准合同利率的150%,复利计算标准合同利率的150%5.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宣告合同提前到期情况:被告未按本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借款借据等文件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见合同第15.1.5)6.合同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情况的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原告有权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向被告收取利息(见合同第7.6)7.合同约定借款人送达地址:辽阳市辽阳县某地8.原告实际发放贷款时间:20211029日,金额:60000,收款人:袁某,收款账号XX9.被告履行合同情况及违约事实:202351日起开始逾期,违反合同第15.1.5项的约定。10.欠款情况:截至2023731日,欠款本金30850.77元、逾期利息0元、罚息89.83元、复利0.54元。鉴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袁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1029日,原告某银行(贷款人、乙方)与被告袁某(借款人、甲方)签订《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编号:811292076518),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贷款用于购买私家车;放款方式为一次放款,贷款期限自20211029日起至20241027日止,自贷款发放日起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合同还约定,甲方未按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60000元。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截至2023731日止,被告尚欠贷款本金30850.77元。为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贷款系统截屏、贷款人网签面部识别照片、欠款明细、逾期情况说明、催收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应依约还款。现被告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存在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案告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袁某于20211029日签订的《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0850.77(截至2023731日止):

三、驳回原告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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