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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公司诉某健康产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9-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9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装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姣,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某,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装饰公司诉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5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齐海姣、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5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自2023716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3 1116日产生违约金合计157.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226,原被告署《某医院一期项目室内内装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于2023226向被告提供纸质版图纸,被告收到纸质版图纸后,签署回执确认书,被告承诺于2023515 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 50% 175 万元,2023715 日前支付乙方设计费 50% 175万元。违约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合同额千分之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提供图纸的合同义务,被告迟迟不按约定付款,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故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签订合同后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至今没有按约定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强制要求的设计图纸。现提供的小样草图不能作为施工依据,案涉工程是丹东市新区医院室内装修工程,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医院的相关装修设计应符合公共利益安全需要,不仅需要设计方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更需要具备实际履约能力,按照国家规定作为设计施工图有特殊要求,需要有设计出图章、施工图、备案审图章、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都需要签章确认还需要有审图中心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方可作为合格的涉及图纸。作为本案原告确实提供过原某设计院设计的小图样,但是经过会审存在严重的问题,不符合涉及规范,包括无障碍设计没有,而且相关设计人员对于医院的设计要求不了解,照明设计智能化配套消防监控在图纸中均没有体现,包括门诊、挂号、候诊、计费、分支机能具体的装修方案的材料没有明确,平面功能布局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上述情况如有争议被告可以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标准和鉴定结果可以确定原告提供的图纸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满足实际施工要求,从而确定原、被告究竟谁违约。作为被告认为双方的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作为原告应当配合被告对于确实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于施工图不合符法律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正和补充完善。从而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满足作为医院的特殊要求和保障。在履行过程中原告首先提起诉讼再不能够证明其完成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范标准情况下主张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费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原告起诉提及违约金是按照日千分之五该标准相当于日二百分之一,也就是二百天就可以达到一倍的违约金,这样的标准刨开双方是否违约的问题不论是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显然过分高于合理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建某医院工程需要,201398日,被告(甲方)与案外人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乙方)签订《某医院合作协议书》,工程内容涉及净化工程、室内装饰、设计。2018523 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 06 民初 7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杭某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应给付原告的费用项目如下:

1.某医院一期室内装饰工程项目装饰工程款人民130万元计算;

2.因项目工程向原告方借款未偿还部分人民币 268.5万元;3.依据双方在201666签订的《备忘录》应支付管理费(含误工费等)人民币 296万元;

4.依据双方《备忘录》应支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200 万元:5.应给付施工营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 67.2万元;

6.对于《备忘录》中约定双倍赔偿,原告同意放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 961.7万元,原告同意放弃141.7万元,要求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给付人民币 820万元。

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820万元的支付方式:2018 830 日前给付3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以实际发生数额凭据支付)一并给付原告,20181030 日前给付300万元,2019228日前给付220万元。三、双方当事人应按着协议约定付款,如逾期,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就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出现破产、清算或者被并购、被拍卖,原告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四、关于本案设计费的给付,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五、上述款项均由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被告杭某主张任何权利。

2023222,原告(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某医院设计联营协议书》,双方在合同第一条责任及义务约定,甲方负责收集整理诉讼资料及原始设计合同、业主方代表人签字的设计书、会议纪要、签字单据……垫付诉讼费、代理律师费费用,立案、调解、一审结案等工作;乙方负责“深圳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甲级设计资质……提供前期相关的平面图、效果图、初步装饰施工图……及时提供各设计阶段对诉讼打官司有用的相关资料……在收到业主方(某医院)设计费用后方可在设计蓝图上加盖出图印章。

2023226,被告(甲方、委托方)与案外人某公司(乙方、转让方)、原告(丙方、受让方)签订《设计合同转让协议》,合同约定:

一、关于原:201398日】乙方与甲方签订《某医院一期室内设计合同》,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研究决定,该项目的设计工作由乙方(转让方:深圳市某公司)按照原合同条款、责任、权力、权益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全权转让给丙方(受让方:大连崇汇鑫公司)。自此乙方不再属于上述设计合同的相对方,不得要求甲方履行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亦不承担因设计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因乙方王三保涉及团队已完成上述设计合同的设计工作,丙方需再支付设计费服务报酬70万元给王三保设计团队……

三、甲方(委托方:某健康产业公司)已熟知并同意乙方对上述设计工作的转让事宜。自盖章之日前,乙方已经将所有合同相关的图纸和确认函等转让给了丙方,如因设计图纸丢失、设计错误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丙方承担。四、丙方与甲方公司继续履行前期(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设计合同,需增加内容可《附件:合同》方式追加,与委托方对接前期、中期与后期的(某医院一期室内装饰)设计相关图纸的对接、修改及补充等设计工作,设计劳动费用的收取等相关工作。

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转让方:深圳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再参与其项目的设计及相关工作,不再享有原合同权利和权益。丙方(某装饰公司)享有原合同权利与权益,丙方据此可以直接向委托方主张权利。

六、丙方的代表人孙某……合同第三页有三方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日,被告(甲方、委托方)与原告(乙方、受托方)签订《某医院一期项目室内内装工程设计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一、乙方【2023226 日】向甲方提供纸质版图纸:平面图、施工图六套/蓝图一套;

二、甲方收到纸质版图纸后,签署回执确认书,盖章、字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三、甲方承诺【2023515 日】前支付乙方设计费 50%……【2023715日】前支付乙方设计费50%……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首笔设计费50%后,可对施工图纸部分修改及驻场设计人员工作安排,按工作所需人员配置,甲方提供驻场涉及(修改)人员食宿:

五、某医院一期内装设计工作若有调整与增加设计区域,新增部分费用双方另议,面积及价款确认后,以【附近:合同】方式追加。

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按违约逾期日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合同额千分之五),逾期超过六十日,守约方可直接诉讼至法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下方有双方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装饰施工图,被告向原告发送《图纸签收单》,《图纸签收单》的备注部分注明:请贵司收到“某医院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相关专业图纸后,核对本次图纸数量是否与贵司要求一致。核对无误后主要负责人对本签收单以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后(通过拍照、传真、快递等方式)转至我司,以便我司进行下一步阶段,谢谢。《图纸签收单》下方有被告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同日,被告在原告发送的《平面图确认函》上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平面图确认函》载明:

一、本确认函经甲方签字即生效,方案原则上不应在做大面积改动;

二、本确认函经甲方签字或盖章后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三、本确认函真件与扫描件均有效。同日,被告在原告发送的《效果图确认函》上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效果图确认函》载明:一、本确认函经甲方签字即生效,方案原则上不应在做大面积改动;

二本确认函经甲方签字或盖章后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三、本确认函真件与扫描件均有效。2023 510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联系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并提供原告账户信息。另查明,某公司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登记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饰工程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某医院合作协议、某医院施工项目部洽谈备忘录、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出具的(2017) 06 民初 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设计合同转让协议、企业查询信息、某医院一期室内内装工程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图纸签收单、效果图确认函、平面图确认函、工作联系函2份、工作记录函、邮箱发送截图、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分期支付情况说明、某医院施工图1份、某医院装饰设计一层到三层施工图3份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图纸是否符合要求。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的多份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均由各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应确认有效并作为双方纠纷裁判的依据。

本案中,案外人某公司与被告签署某医院合作协议书,为被告提供净化工程、室内装饰、设计等相关服务,被告应给付案外人某公司合同约定的价款,双方价款给付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在(2017)06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但设计费的给付并未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案外人某公司与原告就其对被告享有的设计费到期债权达成《某医院设计联营协议书》,从双方在协议书中关于双方责任和义务的约定可以看出,有关设计的相关工作均由案外人某公司负责,原告仅负责涉及诉讼等相关事项的工作。之后,原、被告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转让协议》中的明确约定了,案外人某公司对被告享有的设计费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对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在此之后原被告签订的《某医院一期项目室内内装工程设计补充协议》,进一步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依照该份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图纸,被告签署回执确认书之后,就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给付设计费,对于调整和新增的内容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现原告按照协议内容,按时向被告提供了设计图纸,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的《图纸签收单》、《平面图确认函》及《效果图确认函》上均盖章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应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向其邮寄的设计图。案涉设计图系案外人某公司负责设计,该公司具备设计的相关资质,故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对于被告申请鉴定原告是否具备承揽涉案合同的装修工程项目图纸设计方案的资质、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原告所交付的图纸设计方案是否系原告实际完成的事项,根据之前论述,该图纸由案外人某公司负责完成且该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上述事项并非需要鉴定完成的内容,故该鉴定申请对此本院不予同意。对被告申请原告所提供的图纸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该图纸设计方案能否被告实际施工要求的鉴定事项,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且被告所要求鉴定的事项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原告设计费的合理抗辩理由,故对于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同意。若案涉设计方案确存在原告所述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况,被告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另案主张。

对于被告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的辩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请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原告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数额,也未提供按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五计算的相应事实根据。故其主张按日千分之五标准确定违约金依据不足。设计费未交付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原告未能举证的情况下,按照资金被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来确定,更符合案件实际。违约金从性质看主要以补偿损失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为体现违约金补偿和惩罚功能的并用,符合合同履行实际和公平原则,本院酌定

以一年期 LPR 的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装饰公司设计费 350万元;

 二、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装饰公司违约金(350万元为基数,自2023716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某装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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