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2020年4月10日16时30分左右,龚某忠驾驶苏FD04126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吕四港镇念五总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路口左转时,与沿启东市吕四港镇西宁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张某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杜某宇)发生碰撞,致张某美、杜某宇受伤,两车受损。2020年4月11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3206814202000075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起事故中,龚某忠负全部责任,张某美无责任,杜某宇无责任。
2022年8月6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通三院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23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杜某宇的护理期为120日(建议2人护理10日,1人护理11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杜某宇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只能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原告因此增加了幼儿园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学费、生活费等),该项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以上损失总计122333.94元应由被告龚某忠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杜某宇要求支付的相关赔偿费用,总计10多万,对其中误学损失31451元全额予以支持。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因原告是未成年人受伤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原告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延误了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原告要求的一年误学损失并非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因此由被告承担有法可依。
律师观点:交通事故是日常办公中最常见的,除了基本的医疗费、三期费用、残疾/死亡赔偿金之外,根据个案主体的情况不同,另外还有其他损失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依然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律师的介入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