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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依法辩护获判缓刑

作者:时间:2024-07-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4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男,199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33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39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913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3月,被告人**在抖音上看到他人发布的招募散发涉黄卡片人员的广告,遂联系其欲谋取非法利益。312日至19日间,被告人**根据要求,购买打印机、随身 WiFi 、记录仪等工具,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大学新村**室其暂住地内,将他人提供的涉黄图片模板制作成共计2100张小卡片,在其暂住地周边小区散发,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经鉴定,其散发的小卡片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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