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初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分别在2023年2月20日和7月26日。
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出租合同》。
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并返还位于华新镇马阳村的两栋厂房,并恢复原状。
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相关费用。
支付欠付租金: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8月9日的欠付租金1,233,333元,该款项已支付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支付滞纳金:被告需支付滞纳金3万元。
支付门卫保安费用:被告需支付原告门卫保安费用24,700元。
诉讼请求部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