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申请人在2019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库管员一职,期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
2023年9月28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形式非法辞退,双方协商未果。
申请人仲裁请求:
确认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28日的劳动关系。
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5262.7元。
要求支付2023年2月、3月、9月未付工资共计18420.9元。
要求支付加班工资30594.5元。
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472元。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和程序,未能证明解除行为符合民主程序和告知工会。
案件结果: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262.7元,计算方式为申请人月平均工资6140.3元乘以工作年限4年6个月再乘以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30585.84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23.1元。
赔偿金、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8867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