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3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新剑侠世界网络版游戏软件[简称:新剑侠世界]V4.0》于2011年7月5日由成都**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创作而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款软件于2011年11月24日更名为《**剑侠世界网络版游戏软件[简称:剑侠世界]V4.0》。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叶**(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他人取得服务端程序并租用了服务器(该服务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开设名为《联运剑侠世界》的网络私服游戏,通过 QQ 群等向游戏玩家宣传,以出售网络游戏装备等获取利润,非法经营数额为319966元。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联运剑侠世界》和《剑侠世界》在数据库表结构文件和游戏核心功能代码文件上存在实质性相似。案发后,被告人曾**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叶**、吴**、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的供述和辩解,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曾**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劣迹,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庭前预缴罚金,建议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剑侠世界网络版游戏软件[简称:剑侠世界]V4.0》著作权人为成都**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7月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2011***。2020年6月8日,成都**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安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涉嫌侵犯《剑侠世界》及其移动端游戏周边产品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行为及涉嫌非法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侵犯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本授权书另有规定除外)。案发后,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