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男,200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被告人段**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 年 4 月 26 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亮,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3年2月底,被告人段**通过 Telegram 社交软件结识一男子,将其名字备注为"技术",二人网上闲聊期间,"技术"向段**传授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方法,约定以2-2.5元人民币每条的价格向段**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自己的 TronLink 钱包账户提供给段**用于接收非法获利。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段**从"技术"处获取后以2.5-3.5元人民币每条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包含常州市武进区等地的公民个人信息(含有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共计35135条,并以数字币 USDT 结算收益,收益由买家转入"技术"的钱包账户或者段**的钱包账户,共计非法获利数字币USDT16143(人民币109772.4元),由二人以事先约定进行分赃。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段**还通过 Telegram 社交软件从多人处购买并出售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005条,以数字币 USDT 结算收益,共计非法获利数字币USDT11454(人民币77887.2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配合公安机关提取了自己 TronLink 钱包账户内剩余的数字币 USDT 共计人民币3597.56元,并由公安机关扣押。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身份信息、电子证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审理中,被告人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062.0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段**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84062.04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3597.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