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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7-2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南湖路江苏华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段,撞到掉落在道路上的电信公司的通讯线缆,导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线缆是被赵某在施工便道上人为剪断的。李某某后因伤势过重,于2023年11月27日死亡。原告(李某某的家属)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等四人(李某某的家属)

被告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

被告二:武进区礼嘉某锋市政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某锋施工队)

被告三:赵某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应对李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某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剪断通讯电缆,未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锋施工队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个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电信公司作为通讯电缆的所有人及维护人,电缆未固定好导致掉落事发地,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因超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赔偿金额: 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884177.77元。根据责任比例,赵某应赔偿942088.89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0元,余款852088.89元),某锋施工队应赔偿376835.55元,电信公司应赔偿188417.78元。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原告负担1139元,赵某负担2246元,某锋施工队负担993元,电信公司负担497元。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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