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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铺出租人追讨租金

作者:时间:2023-11-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租金为80万元,优惠后租金50万元,如果承租人未及时缴纳50万元租金,将需按照标准租金缴纳房租。上述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观点一,该条款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得到遵守。条款约定条件属于将来的事实、不确认的事实、合法的事实,符合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承租人未及时缴纳50万元房租,那么应该应按约定以80万元的标准缴纳房租。

      观点二,该条款属于违约责任条款。支付租金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条件。条件是一种事实,是否能够成就是不确定的,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影响的就是合同效力。合同义务是确定的,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支付50万元租金是确定的义务,后续关于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符合违约责任的特征。

       南通市中级法院支持本律师观点,保障了商铺出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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