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认定借条书写时间为2015年7月缺乏证据证明;2015年4月7日、4月15日的两笔打款均系对借条中下剩五万元借款的偿还;再审申请人已全部还清被申请人的借款,有银行明细为证据。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2016年11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律师认为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申请再审更改判决的可能性还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