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v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诚信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基本道德方面的要求之一,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强调诚实劳动、信
守承诺、诚恳待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在卷证据证不足以实aa与银瑞祥公司之间符合前述劳动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aa上诉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关系,基于此要求判决由被上诉人银**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观点及请求,如前所述,因a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其与银**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基于案涉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评判其所提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主张已无实际意义。另外,至于aa与银**祥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综上,aa所提前述观点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a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