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牛
案件基本情况:
小美系翻斗花园小区的业主。2020年7月18日,小美的丈夫小帅(甲方)与阿牛(乙方)签订了《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翻斗花园小区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施工内容为基础装修加各种主材等,具体如下:铺砖、美缝、客厅餐厅过道吊顶、批墙、乳胶漆、安装门及窗套、制作安装橱柜等。2020年12月16日小美向物管进行了装修备案。阿牛将部分装修工程(含保洁、木工吊顶、石膏线条、乳胶漆、美缝等)分包给张三,张三雇佣黄大、李四做美缝,支付二人1750元。2021年3月20日,黄大、李四在案涉房屋内做美缝时,李四从凳子跌落受伤,被张三送至医院门诊治疗。后因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阿牛及阿牛名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阿牛委托代理案件后,我方遂即将张三、黄大申请追加为被告。
裁判分析过程:
李四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提供的劳务为美缝装修工作,该美缝工作系张三项下的雇佣工作,故应当由雇主张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大与李四系工友关系,双方之间无雇佣关系。小美将该工程交由阿牛施工,阿牛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三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阿牛名下公司并非装修工程承包人,无需承担责任。李四作为长期提供美缝工作的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由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赔偿原告李四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元;二、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本案中,因装修内容不需要相应资质,故法院判决业主小美及承包人阿牛不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业主对项目发包出去后产生的所有事故均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主将需要施工资质的施工内容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一旦出现事故,业主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建议业主打算装修的时候,尽可能聘请正规的装修公司,以此降低自身法律风险。